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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规制
2008-11-17 09:4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魏文彪

    国家发改委14日宣布,从明年 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此举有利于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1月15日《新京报》)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大特点是收费总量大、收费项目多。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有人大代表调研发现,一些企业所承受的收费项目多达200多项。目前各地收费票据种类就多达160多种。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另一特点就是收费随意性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够透明。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多、数额过大,加重企业与社会经济负担,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而就经济增长与发展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收费重,也不利于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消费能力、扩大内需增长。当此国家面临经济增长趋缓之际,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与民众负担,促进“保增长”目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必要性。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尽管此次国家发改委宣布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上海也有取消或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举,但这种通过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做法,难以对遏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乱象起到治本效用。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此次出于扶持企业发展需要而被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非不存在在以后“东山再起”。

    笔者认为,减轻行政事业性收费决不能成为权宜之计。像不合法与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涉政府超越法律与政策规定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关涉公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大命题,因而取消或停止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仅仅成为一种特殊时期出于达到特定目的需要而实施的阶段举措,而应成为常态与必然。

    从理论上说,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的税种,政府就不应当再在法外向民众收取其他费用。即便按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说的,实行行政执法“零收费”目前还不现实,但是依法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法律的规制当中,却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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